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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永财办〔2023〕22号
永州市财政局 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永州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直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永州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永州市财政局 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1月15日
永州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造价管理,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1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8〕21号)、《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0〈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的通知》(湘建价〔2020〕56号)、《永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永政发〔2021〕1号)、《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市本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永政办发〔2022〕25号)等规定,结合永州市市本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在永州市行政区域内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政府性债务进行的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且以政府性资金为主体(占项目总投资50%及以上)的项目。
第三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按照中央、省有关规定管理。
采用转贷、贷款贴息、投资补助等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按照应急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应当遵循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的原则,建立健全项目责任制。
在概算控制额度内,施工过程中发现预算漏项、错量、价格大幅上涨或合规变更造成超预算的,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履行核签手续,在一个月内编制调整预算送财政进行评审。
第六条 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按规定审批后,应严格按照概(估)算、预算、合同价、变更、结算的程序进行控制和建设。
第二章 概 算
第七条 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在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委托评审后审批。
第八条 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或者建设地点、建设时间、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项目主要材料及设备选型发生变化的,或者规划选址、用地预审需重新报批的,项目单位应当重新编制和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九条 投资概算应包括建安工程费用(含房屋类建设项目装修费用)、设备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代建费、基本预备费等国家规定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
第十条 经批复的投资概算原则上不得突破。
(一)因建设期价格大幅上涨、政策性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原核定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等确需增加投资的,建设单位应先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再由建设单位组织住建、发改、财政等相关单位及专家举行论证会,市发改部门出具初审意见;建设单位根据初审意见上报市政府常务会审议批准后,再向市发改部门履行调整概算手续。
(二)因勘察、设计、概算编制深度不够,导致漏项、缺项、重大设计变更,或擅自扩大规模、提高标准等主观原因造成突破概算的,建设单位应先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再由建设单位组织住建、发改、财政等相关单位及专家举行论证会,市发改部门出具初审意见;建设单位同步落实或上报行业主管部门落实对相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将初审意见和责任追究意见上报市政府常务会审议批准后,再向市发改部门履行调整概算手续(责任主体处理到位后,再批复概算调整文件)。
因施工单位原因变更突破概(预)算的,不予调整;非施工单位原因变更突破概(预)算的,应先定责处理,再按规定进行概(预)算调整。
(三)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工程费用及工程建设其他费用超过对应范围的批复概算但项目总投资不超过批复总概算的,或者对于使用预备费可以解决的,由项目单位自行调剂使用,可以不进行概算调整。
第三章 预算(招标上限值)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确定的建设内容、标准和规模不得超过初步设计的批复,工程量清单总价不得超过概算批准的建安工程费和对应的预备费。提倡施工图设计(包括所有专项设计)和预算由同一家单位完成。
对于复杂和不可预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图预算,根据实际情况,在概算范围内可按规定暂列一定比例的不可预见费和其他暂列项目费用。
第十二条 施工图预算编制后,30万元以下的项目预算建设单位自行组织(无评审能力的应委托有资格的中介机构)评审(行政事业单位项目评审结论需报财政资金管理相关科室备案)。
3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预算建设单位初审后送市财政部门进行评审,财政部门在完成投资评审工作后出具的预算评审结论作为预算控制、工程招标(招标上限值)、资金拨付、价款结算、办理财务决算的依据。
第十三条 施工图预算不得超过批复的设计概算。超概算的建设项目,在概算调整批复前不予出具预算评审报告;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合 同
第十四条 预算(招标上限值)批复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招标,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由发承包双方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书面合同中约定。
不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在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工程价款基础上,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十五条 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标、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
第十六条 发承包双方合同内容应符合相关行业标准合同要求,且与招标文件中公布的合同主要条款应一致;项目纳入财政评审范围的,项目合同应约定结算最终以财政评审为准。
第五章 工程变更
第十七条 所有项目的工程变更,在批准后的实施过程中,必须按规定履行工程量现场复核签证手续(并留存影像资料佐证)。
没有按规定履行设计变更报批手续及核实签证的工程变更形成的变更工程量,工程竣工结算不予计量认可。
第十八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变更的主管部门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其他项目工程变更的主管部门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工程变更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申报的工程变更报告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建设单位组织市主管部门、资金管理部门、监管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进行现场会审并提出变更处理意见。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现场工程量现场签证制度。合同内工程量由建设单位现场管理人员现场核签;如出现本办法第十条第(一)(二)项情形产生合同外工程量的,经批准后按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现场核实签证:经批准后合同外单项工程变更工程量在5万元以内(含)的由项目单位现场核签认可,单项工程变更造价在5万元至20万元(含)的,由项目单位组织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现场核签认可,主管部门不再下达变更批复;单项工程变更造价在20万元至100万元(不含)的,由项目单位会同监理、设计、勘察单位会审同意后,组织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监理、设计、勘察单位进行现场会审确定,主管部门根据会审意见下达批复;单项工程变更造价在100万元以上(含)的,由项目单位组织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监理、设计、勘察单位及相关专家举行论证会,形成意见后上报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呈文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主管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意见下达批复文件。
第二十一条 加强勘察设计管理,从源头减少工程变更。
(一)勘察成果资料必须真实、可靠,满足规范和设计要求,初勘、详勘、超前钻、探岩等所有地质钻孔须进行测量定位并附相关影像资料,单个钻孔位置在勘察成果资料中须进行大地坐标标注,以便日后复核和明晰责任。
(二)深化设计深度,按概算进行限额设计,从源头堵住设计缺陷和漏洞。特别是桩基等隐蔽项目的设计应根据勘察资料及场地周边环境进行方案技术经济分析论证,选用适合场地实际情况的基础形式,方案技术经济分析论证资料要随施工图交由建设单位存档,施工图设计应标明地下基础(如桩基应逐桩)的具体深度或长度。设计单位发现勘察资料不能满足设计要求时,应要求建设单位组织补勘;对基础选型(特别是桩基)设计没有根据勘察等资料进行计算分析、标明具体深度或长度的,视为存在设计缺陷。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加强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减少工程变更。初步设计应有详细的土石方调配方案,精准确定岩石类别、土石方比例、取土点、弃土点、土石方运距,取土点原则上为土方,且应初步勘察取土点土石方比例。提出基础选型、软土地基处理及高边坡、深基坑、深基槽支护的多方案技术经济比选,选择安全经济方案;减少工程变更。
第六章 结 算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申请竣工验收,项目按程序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方应向建设单位及时提交完整的竣工结算文件。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收到承包方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应及时组织监理、设计、勘察等相关方核实承包方实施的施工范围、竣工图及结算;发现施工范围、竣工图等与实际不符的情况,建设单位应退回承包方修正。
第二十五条 30万元以下的项目结算建设单位有评审能力的可自行进行评审,无评审能力的应委托有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评审。
行政事业单位项目评审结论需报财政资金管理相关科室备案。
第二十六条 3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结算建设单位初审后送财政部门进行评审。
第二十七条 财政评审实行中介机构一审、评审中心二审、财政局会审三审制。
第二十八条 进一步规范财政评审报送程序,严格财政建设资金管理。为进一步控制结算超预算行为,对由财政安排建设资金的行政事业单位项目,在送财政评审时,必须有财政部门的资金安排意见后,才能予以评审。
第二十九条 除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和事先无法确定工作量的前期费用外,无预算项目不得进行结算评审。
第三十条 市本级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房建市政项目)实行竣工结算备案制度。
建设单位应于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双方确认之日起30日内将以下竣工结算文件报市住建局备案:
1.《永州市政府投资房建市政项目竣工结算备案登记表》(见附件);
2.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
3.工程变更签证;
4.工程竣工结算书。
对存在弄虚作假、少建多报、套取政府资金等问题的,不予办理竣工结算备案,并将项目造价监管情况报告同级审计和监察机关查处。
建立工程价款结算文件备案与产权登记联动的信息共享机制,未完成竣工结算备案的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产权登记。